肌萎縮症病友輔具補助
106.04.01 第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 1 條 | 肌肉萎縮症病友(以下簡稱病友)及家庭受疾病影響導致日常生活不便,而常有購置或修繕輔具之需求,惟許多輔具費用價格高昂,非一般家庭所能負荷,故制定本辦法協助病友及家庭減輕其輔具費用負擔。 | |
第 2 條 | 前條輔具費用,指下列以下: | |
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之輔具,指協助病友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 | |
第 4 條 | 經費來源 | |
第 5 條 | 本辦法 補助對象以家境清寒會員病友家庭為優先。每名會員病友壹年限申請乙次,最高補助購置金額之五成,且總金額上限為壹萬元,若有特殊情況得呈報理事長後再行決議。 | |
第 6 條 | 補助流程說明:申請→評估與審核→核銷作業 (一)由病友或其家人、相關人員(鄰里長、教師、社工、輔導人員)等填具申請表格,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 (二)經本會工作人員服務病友家庭過程,評估確實有輔具購置或修繕需求,得依本辦法申請。 二、評估與審核: (一)評估:由本會社工評估申請人之實際情況與需求,及目前擁有之資源與支持系統,取得補助對象之共識,提供評估與建議之書面報告。 (二)審核:本辦法之審查人員為當區主管及秘書長。審查人員依書面報告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補助。必要時得提出實地訪視或請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後,再重新審議。 三、核銷作業: (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需於收到核定通知三週內備齊核銷文件寄回本會申請撥款。核銷文件如下: (二)社工收到核銷資料後,須核對實際或維修金額是否低於預計購買/修繕金額 (三)本會會計將依據核定補助金額及實際核銷文件予以撥款。 | |
第 7 條 | 其他注意事項: (一)檢附的購買或付費憑證需以正本為優先,無法提供正本需說明原因,若為輔具購置/修繕前申請者,得以核銷時檢附。 (二)當年度申請通過案件若遇經費用罄,則順延至下年度撥款補助,補助撥款順序以收件日期為優先順序,相關核銷文件,仍須依期程與規定辦理。 | |
第 8 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責由工作人員提出經理事長認可,並再下次理監事會中核備即可。本法呈請理監事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