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檢驗醫療補助
91.03.30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95.05.21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
98.10.25第七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
100.03.26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
108.12.28 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
第 1 條 | 本辦法依本會基因檢驗醫療補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肌肉萎縮症病患及其家屬,因肌肉萎縮症於國內衛生署評核通過之基因檢驗機構、醫學中心、區域教學醫院或本會合約之醫療院所基因檢驗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
第 3 條 | 前條所稱醫療費用,指下列費用: 二、分辨是否為遺傳性肌肉萎縮症之檢查費用。 |
第 4 條 | 補助對象:本會會員肌肉萎縮症病患及其四等親內之家屬〈含胎兒之基因檢驗〉之基因比對檢驗費用。 |
第 5 條 | 前條醫療費用之補助額度。社工將依其經濟狀況評估,每人每次補助實際檢測費用的四成至五成。低收入戶家庭或其他特殊情形者,補助金額由本會專案審核。 |
第 6 條 | 基因檢驗申請流程: |
第 7 條 | 基因檢驗審查流程: |
第 8 條 | 秘書長(或最高階工作人員)應就每年補助總額及執行概況提出向基金管理委員做呈報。 |
第 9 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基因檢驗醫療補助基金管理辦法
91.03.30 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95.05.21 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
98.10.25第七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
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六條第六項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會設置肌萎症基因檢驗醫療補助基金,專款專用。 |
第 3 條 | 本醫療補助基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指定捐款,不足部分再由理監事會議決議撥款。 |
第 4 條 | 本醫療補助基金係為補助本會會員肌萎縮症病患及其四等親內之家屬〈含胎兒之基因檢驗〉之基因比對檢驗費用。 |
第 5 條 | 本醫療補助基金管理小組由本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秘書長組成,並以理事長為召集人,負責審議本基金補助款項之管理。 |
第 6 條 | 本基金補助之申請將隨採隨到隨審,以利病患就醫時效。 |
第 7 條 | 本補助相關施行細則另由工作人員共同訂定之。 |
第 8 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