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急難扶助

急難扶助

99.05.23第8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102.04.14第9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一、目的:為協助病友及其家庭因應生活中之急難狀況,確保病友家庭之穩定與發展而設立之。

二、補助對象:本辦法所稱「病友」係以罹患肌肉萎縮症病患,並為本會之會員為適用範圍,且因病友或家人罹患重病住院或遭遇意外傷害、死亡或其他重大急難事故致家庭生活一時陷入困境者。

三、經費來源:
(一)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每年結餘款中提撥一定比例設專戶專用(或籌措專款專用之急難扶助金基金)。
(二)捐款人指定存入者。

四、申請辦法:
(一)會員本人填寫本會急難扶助金申請表(表一)。
(二)申請人需求說明函及相關證明。
(三)案主或代收者之帳戶資訊(戶名、帳局號)影本乙份,以供匯款。

五、補助內容:
(一)補助條件:家庭遭受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補助金額:急難扶助金視個案狀況核撥,每案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為核發標準。
*每一家庭每一年申請本項救助金最多一次。(特例經理監事會通過者不在此限)

六、審核辦法:申請→訪查→提出書面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結果通知或執行–>撥款
(一)訪查由本會社工進行,以了解對象之實際情形與實際需求,及其原有資源與支持系統,並取得對象之共識。
(二)書面報告由訪查人員撰寫訪查記錄。
(三)每一個申請案,由秘書長(從缺時由其他各區最高階工作人員)進行書面審查及一位當區常務理事核備,通過後執行。
(四)審核後會通知申請人核准之金額,且寄發匯款執據影本與領據。申請人取得補助款後,應填寫並寄回領據,以便本會進行核銷。
(五)協會資源有限,需評估個案狀況,先申請外部資源補助,不足或有困難時再用內部急難扶助金。

七、經費管控:秘書長(或各區最高階工作人員)應定期就補助總額及執行概況提出向理監事會做呈報。

八、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責由工作人員提出經理事長認可,並在下次理監事會中核備即可。

急難扶助_申請表